南通市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私营个体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不加强私营个体企业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私营个体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私营个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个人独资、合伙出资组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私营个体企业档案,是指私营个体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以科技档案为主,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人事档案等。 第四条 私营个体企业档案工作是私营个体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五条 私营个体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商、工商联部门和个私办,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的政策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指导私营个体企业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对档案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档案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私营个体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或咨询服务。 1、宣传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项档案管理标准; 2、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举办档案业务培训班,讲授档案专业知识; 3、对私营个体企业具体档案业务进行咨询指导,受理私营个体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请论证; 4、接受私营个体企业的委托,实施档案法律咨询; 5、其他形式。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1、私营个体企业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保管条件; 2、私营个体企业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出卖与转让; 3、私营个体企业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 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的日常管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档案均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其中凡是工商联会员企业的其主要负责人的认识档案由工商联保管。 第十一条 私营个体应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企业自身档案管理水平。 1、建立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落实档案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落实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并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小组。 2、建立和完善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执行。 3、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登记、统计台账,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服务。 4、配备必要的档案库房、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各类档案装具、用品。 第十二条 属私营个体企业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想外国组织或个人出卖或赠送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私营个体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四条 为保证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私营个体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制定归档范围,注意日常工作中的形成和积累。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的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过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和要求 各项管理文件材料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前完成归档工作;科技档案中的产品类的档案材料,一般应在产品试制定型正式投产后归档;设备仪器类的档案材料,应在设备一起安装调试后归档;基本建设类的档案材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归档;科学研究类的档案材料,应在科研成果坚定评审后归档;会计档案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隔年向企业档案室移交。归档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国家未颁布私营个体企业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前,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为了切实加强私营个体企业的建档工作,南通市档案局为南通市区内的私营个体企业提供三年档案业务免费咨询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通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