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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篡改档案的事件说起

作者:周丽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9    添加时间:2009-12-31 9:34:50    【打印文章

        1993年,本人参与了如皋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局《关于对(大队)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苏人四〔1993〕4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的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原单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大队)、村(大队)主办会计的工作人员进行重新核算工龄的工作。在此期间,××乡农经员孙某通过不正当手段篡改了该乡1975年的党委会议记录,使自己担任大队总账会议的时间由1980年变成1975年7月。由于当时核查人员的严肃认真,他的图谋未能得逞。

        这起违法乱纪的行为虽未得逞,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首先人们的档案法制观念还很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1988年1月正式施行,其第二十四条明克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然而,有些人却置若罔闻,为谋私利,公然伪造篡改档案。这表明人们的档案法制意识还很薄弱,一方面是由于人们不懂法,另一方面,档案部门的法制宣传也很不够。因此,档案部门在进行《档案法》宣传的时候,不应仅仅停留在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上,还应深入到人们的法制观念上。

        其次,我们也看到,后来处理孙某事件的部门乃组织纪检部门,也就是说,仅仅是从违反党纪的角度进行的。孙某涂改档案,很明显是违反了《档案法》。然而《档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如何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无论是档案界,还是在其他部门,都一直是个难题,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党纪处罚已足够代替法律处罚了。因此,依据《档案法》处理违反法案件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第三,孙某篡改档案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实施,与一些档案工作人员的渎职是分不开的。党委会议记录,从其保密程度来看,应视为保密和不开放的档案,而有些档案工作人员身为档案的保管者,却不懂得档案工作的保密性或者无视其保密性的存在,致使诸如党委会记录等高密级的档案随意外借,严重汇密,甚至对于破坏档案原件的行为不予以指正,这无疑是在助纣为虐。因此,档案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的问题仍然不可忽视。

        第四,造成孙某能够篡改档案的一个客观因素是因为有部分乡镇档案未能及时移交市档案馆,这恰恰给了孙某等辈一个机会。当然,当时市档案馆未能及时接收这部分档案也有其自身的难处,即库房的严重饱和。如果这部分档案能及时进馆,也能从一个方面防止档案的泄密和破坏事件的发生。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2008年开始,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如皋市档案局(馆)档案库房问题得到进一步落实和改善,并正式成为如皋市行政中心成员单位。市档案局(馆)库房和办公区面积达1300多平方米,档案库房面积实现三级跳。同时,由市财政拨款96.7万元添置密集架1100立方米,新购置电脑3台及8台液晶显示器,有效地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办事效率。目前,全市到期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正在有序地开展。相信,类似孙某篡改档案的事件也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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